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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方面的活动,开展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3日第二届三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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