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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专项宣传活动 特别推送素材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03日 浏览次数:721次


 

“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专项宣传活动

特别推送素材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稳岗返还政策是失业保险贯彻落实党中央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求的重要举措。分为两项:一是企业稳岗返还。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二是困难企业稳岗返还。2019至2020年度,国务院就业创业文件明确,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人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标准返还。政策实施以来,对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稳定就业岗位起到积极作用。

二、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在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上有哪些举措?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是否有倾斜支持政策?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足用好援企稳岗政策要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关注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新出台两项举措,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新出台的举措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5.5%(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同时,允许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将将该项政策拓展到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在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方面,国务院去年底延长此项政策到2020年底,我们要求各地精准落实政策。因此项政策返还标准高,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资金量大,新出台的举措,要求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同时,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三、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企业申请稳岗返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二是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为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在稳岗返还的政策支持范围内。

四、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部分省市对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将标准提高到60-80%。

 

五: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企业除需要满足国家层面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三个条件外,还需符合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具体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标准有哪些?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

七、是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支持?

企业所在的统筹地区只要符合实施稳岗返还条件,都可以申请享受。目前,统筹地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实施该项政策。一是基金具备必要的支撑能力,即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量更大,需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二是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由各省切实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使统筹地区企业尽可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八、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九、什么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技能提升补贴是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功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定期限、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目的是激励参保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十、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应,按照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及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及以上。在此期间,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十一、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一般来说,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

十二、技能提升补贴是否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一年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实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初衷,在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参保职工跨行业、跨工种考证,反映出其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强,即使不与本职工作相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本人技能水平和生活质量,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因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也没有受益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申领条件即可享受。

十三、失业保险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参保单位和职工有什么支持政策吗?

为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我们加大了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省定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领金标准调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提高失业保障水平,降低因失业致贫、返贫的风险,促进参保防贫。二是将稳岗返还标准由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提高到60%,吸引更多企业到深度贫困地区落户,激发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三是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累计参保缴费满3年放宽到满1年,激励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增强脱贫内生动力,实现就业和收入稳定。此外,我们还拓展了政策适用范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允许其享受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进一步激发深度贫困地区所有用人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积极性。相关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助力完成国家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人社部公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申领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工作,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让企业申领稳岗返还更加安全、便捷、高效,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部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公众号。

稳岗返还是落实中央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的积极举措。下一步,各省、自治区还将公布辖区内已实现稳岗返还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并将通过短信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推广“不见面”审批,尽快拨付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妥善应对疫情影响。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2/t20200212_359633.html

人社部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4_358074.html),向社会公布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要主动将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以及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APP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对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各地要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行不见面申领。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QzNjc2MA==&mid=2247495055&idx=1&sn=d0dfe12d979f6d3d821b64dc1f664a64&chksm=ea9fc6b8dde84faef685b298bfa897d3c007c0d8731c1c1ebac961f4851d3af994021e01a4fe&mpshare=1&scene=1&srcid=&sharer_sharetime=1582082162032&sharer_shareid=eb1838bd7ba596ff9e21413ed24d0b45&exportkey=AYRixujRM6%2F2lfniYe9EJaU%3D&pass_ticket=VT%2B57ezjhx4Kx0IsjZyJ8EEvkM1hqjisotAcXbAZmBOELnqe9Tzk1J6DDs5IRUgk#rd

 

 

人社部公布225个城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重要指示精神,人社部在前期已公布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36个城市)失业保险网上申领平台的基础上,再向社会公布189个城市网上申领平台,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2/t20200224_360543.html

 

 

 

 

 

 

 人社部公布208个稳岗返还网上经办平台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地的重要指示精神,人社部在已公布27个城市稳岗返还网上经办平台地址的基础上,再向社会公布181个城市的网上经办平台,大力开展“不见面”审批,让企业申领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渡过暂时难关。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202002/t20200228_360900.ht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归集共享,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

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联

为深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了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为扩大政策宣传效果,让更多民营企业和职工知晓并享受政策红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专项宣传活动。现就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部门联动、精准宣传、助企发展。

二、活动目标

借助政企沟通平台、结合工商联“法律三进”活动省级及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每年至少联合举办一次集中宣讲活动做到集中宣讲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宣讲政策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与跟踪回访相结合,力争达到民营企业普遍知晓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领取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职工基本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的目标,助力民营企业攻坚克难、高质量发展、充分吸纳就业,助力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三、活动内容

(一)摸清参保民营企业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企业稳岗补贴、职工技能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掌握本地区民营企业基本情况,筛选出符合稳岗补贴条件但尚未申领的民营企业,以及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但未申领的民营企业职工要与工商联共同分析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宣传措施,做到宣传无死角,政策无盲区。

(二)开展政策集中宣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要联合举办失业保险政策集中宣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讲解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详细解读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定,讲清申领条件和经办流程;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资金,并倾听意见建议。工商联发挥紧密联系民营企业的优势,借助政企沟通平台、结合“法律三进”活动,通过专题宣讲会、培训、会议交流等多种形式组织宣传,要将工商联执委、常委以及商会理事以上企业作为重点,积极发动广大民营企业参加政策宣讲活动,参与推动失业保险政策实施。

(三)举行现场办理。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护航行动”、“展翅行动”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在政策宣讲会现场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公布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人,并设立业务办理点,现场为民营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同时,主动与企业交流,了解企业开展培训及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情况,以及申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意见箱,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四)开展跟踪回访。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参加政策宣讲会的企业建立台账,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了解其享受补贴情况。对未申领补贴的企业,要主动联系,了解原因,帮助解决困难,尽快享受政策红利。对已经申请补贴的企业,要关注办理进程,尽快发放资金;对已经享受补贴的企业,要主动了解资金用途和成效,指导按规定使用资金。同时要认真梳理企业意见建议,不断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五)广泛宣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加大政策宣传,在经办机构、企业和社区张贴宣传画,利用12333热线、经办窗口等,在参保企业咨询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时,大力宣传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提高政策宣传的广泛性和精准性。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要增加网站、微信平台的政策推送次数,力争把政策送到所有民营企业和职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商联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宣传活动作为助力企业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协作,建立部门联动、沟通顺畅、分级组织、省级督导的工作机制,确保活动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及时总结。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工商联部门在开展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对地市工作的宣传发动、督促指导、总结评估等工作,切实提高活动实效。工商联所属商会要组织广大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宣讲活动。要注意总结专项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在本地区交流推广的基础上,及时向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工商联将在官方网站上刊登宣传。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工商联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并将人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于928日前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专项活动实施情况,包括活动场次、企业数量、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全国工商联法律部。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王森毅   刘鹏  010)84207368/7338  8338(传真)

电子邮箱:liupeng@mohrss.gov.cn

全国工商联法律部

     李强  010)58050759/0765  0685(传真)

电子邮箱:92339029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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