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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2日 浏览次数:1598次

湖北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

鄂政办函〔2017〕64号


为有效缓解我省小微企业融资难,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多方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大力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以系统对接的方式带动供应链上的企业整体加入平台,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调发展的生态环境,优化商业信用环境,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平台推广应用机制不断完善,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平台对接顺畅,初步形成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渠道日益丰富,应收账款融资逐步成为全省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稳步增长。平台推广应用成效明显,2017-2019年全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每年保持不低于20%的增长速度。2019年底,全省实现60家以上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带动供应链上小微企业依托平台实现年度在线融资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应收账款融资年度总融资规模达到2000亿元。

     (三)企业商业信用环境明显优化。依托平台进一步拓展企业商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形成企业债务及时还款约束机制,促使恶意拖欠账款行为明显减少,有效缓解企业间“三角债”问题,提高全省企业资金运营效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

     1.加强对应付账款较多的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宣传培训,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意识和水平,以增强供应链粘度,扩大应收账款融资知晓度。(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向小微企业普及应收账款融资知识,加大对平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宣传推广应用力度。(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3.多方联动,共同全方位开展组织、宣传、动员活动,促进更多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信用担保与信用保险机构等融资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主动在平台注册、开通用户,打通小微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的“入口”,夯实平台推广应用的社会基础。(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二)大力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

     积极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以系统对接的方式加入平台,实现应付账款及时、自动、批量上传与确认,为供应链上小微企业依托平台开展应收账款在线融资提供便利和基础,以点带链,以链带面,形成规模业务模式和示范效应,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融资。

      1.大力推动湖北省内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加入平台,及时、主动推送应付账款信息,具备技术条件的应以系统对接的方式加入平台,实现应付账款信息及时、自动、批量上传。原则上,除资本运营管理类以及金融类的国有企业外,各地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均应加入平台。(省国资委)

     2.大力推动湖北省内大型零售企业加入平台,原则上,省内年度销售规模前15位的大型零售企业应加入平台。(省商务厅)

     3.重点推动湖北省内年度应付账款超过5亿元的大型民营企业加入平台。(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三)大力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

     1.推动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时注明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

     2.政府采购部门应依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

     3.金融机构开展融资服务时,要及时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核对合同信息等方式确认合同真实性,原则上不得另行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四)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依托平台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1.督导金融机构完善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制度,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改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改进服务,扩大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2.督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依托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在线应收账款融资流程及业务系统,及时回应企业通过平台推送的融资需求信息,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加强贷款管理和企业现金流监管,通过平台确定回款路径,及时锁定债务人到期付款现金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3.通过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对其集团公司加大平台推广应用的宣传、动员力度,推动集团公司以系统对接的方式加入平台,开展线上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湖北银监局)

     4.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依托平台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积极拓展贸易融资、保单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服务。(省商务厅)

     5.鼓励、支持信用担保、信用保险机构依托平台参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协助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合理控制应收账款风险。(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湖北银监局)

     6.整合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投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资源,实现技术对接、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支持投融资平台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送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在投融资平台注册的应收账款类服务机构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共同做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推广。(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

     (五)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

      1.不断优化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资金提供方根据《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查询、登记,确认相关权利,进一步健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制度。支持应收账款融资主体开展金融产品和融资方式创新,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保理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资产证券化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基础资产转让登记、资产转让交易项下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类资产转让登记,避免权利冲突,防范交易风险。(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借鉴天津市经验,推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登记公示的应收账款转让、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业务在湖北省辖内的司法效力,为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司法制度保障。(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

     (六)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1.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平台每月报送债务人付款信息,丰富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应收账款债务人及时还款的约束机制,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推动优化社会整体商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

     2.组织、动员加入平台的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大型零售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上传、确认应付账款信息,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夯实商业信用环境基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委为召集人,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工作进展。各地应比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落实。

     (二)建立核心企业名单制,加强督办落实。

     依托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关键环节是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并主动确认应付账款信息。由各地联席会议部门及金融机构,对当地核心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加入平台的核心企业名单制,依据各部门对核心企业监管的关联度、各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的业务关联度,逐户确定主要督办部门和主办金融机构,并拟定加入平台的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办落实。

     (三)完善政策支持和系统保障,加强正向激励。

     各地人民银行要加强信贷指导,结合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信贷投放,对积极加入平台的核心企业,通过支持其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降低核心企业成本。对在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非银行融资机构,各地人民银行应优先支持其接入征信系统,鼓励、支持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

     各地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业务制度,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监管,引导、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平台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探索将国有企业加入平台的进展情况、帮助供应链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成效,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评和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引导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诚信典范。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优先将加入平台的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列入向商务部推荐的重点零售企业名单,优先支持其创新转型。

     对加入平台的核心企业、小微企业,各地财政、经信部门要优先列为扶持对象,优先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开展工作监测和通报,加强责任落实。

     各地人民银行、经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开展对本地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指导和监测,动态跟踪本地应收账款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督导,及时总结平台推广应用的成功案例,加大示范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环境。各地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省经信委。(源自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